給生命最溫柔的送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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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港葬儀服務社

服務項目

樹葬

樹葬

存放於樹木的根部或拋灑在特定區域,讓往生者與自然合而為一,最好的離開就是最初的模樣
花葬

花葬

將骨灰埋藏於園內,伴著大地、花海長相眠,讓生命隨著大自然的更迭不斷延續
海葬

海葬

將骨灰置放於「安息盒」中,伴隨鮮花及花瓣拋灑入海,似乎不論身在何處,都能感受到他們的陪伴
中式禮儀

中式禮儀

一般習俗、佛道教、一貫道均適用的禮儀服務。
西式禮儀

西式禮儀

基督教/天主教 禮儀服務
適用於西式宗教家庭的安息禮拜、追思彌撒
遷墓

遷墓

環保意識抬頭,政府鼓勵民眾將墓遷至靈骨塔存放,既能改善市容也減少土地使用面積,讓土地資源得以被重複利用

南港三大特色

尊重

尊重

是對每一個生命價值的崇高敬意,我們珍視往生者的尊嚴,也體貼家屬的情感需求
關懷

關懷

是用真誠的心陪伴家屬,提供貼心的服務,減輕告別的負擔
圓滿

圓滿

是我們追求的目標,通過細膩的規劃與用心的執行,為每個家庭打造無憾的生命告別。

常見問題

安寧問題

臨終問題

往生問題

補助請領

安寧緩和療護,又稱安寧療護或緩和醫療,是一種針對罹患威脅生命疾病的病人及其家屬, 提供全方位照顧的醫療方式。其核心理念在於:

。提升生活品質
。全人照顧
。尊重自主
。肯定生命,順應自然

在台灣,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條件主要有以下幾點:
1. 疾病條件:
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不可避免。
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展至死亡已不可避免。

2. 病人意願:
病人必須充分了解自己的病情和安寧緩和醫療的理念,並自願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病人需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或「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表明其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意願。
若病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可由其家屬或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決定。

3. 醫師評估:
二位醫師評估確認病人符合安寧緩和醫療條件。
其中一位醫師需為安寧緩和專科醫師或具安寧緩和醫療照護能力之醫師。


其他注意事項:
年齡並非接受安寧緩和醫療的限制條件,任何年齡層的病人,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皆可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並非只有在臨終前才能接受,只要符合條件,在疾病的任何階段都可選擇接受安寧緩和醫療。
安寧緩和醫療的服務地點多元,包括醫院、居家、安寧病房等,可依病人需求選擇適合的照護模式。

如何申請安寧緩和醫療:
可向醫院的安寧緩和醫療團隊或居家照護機構提出申請。
醫療團隊會評估病人的狀況,並與病人及其家屬討論照護計畫。

希望以上資訊對您有所幫助。

醫病關係是醫療服務中非常重要的一環,良好的醫病關係有助於提升醫療品質、促進病人康復。然而,醫病關係也可能出現一些常見問題,以下列出一些常見的面向:

1. 溝通不良:
資訊不對稱:
醫師擁有專業知識,而病人對醫學資訊相對陌生,容易造成溝通上的障礙。
醫師可能使用過於專業的術語,病人難以理解,導致誤解或不安。
缺乏同理心:
醫師可能因工作繁忙或疲憊,忽略了病人的情緒需求,導致病人感到被忽視或不尊重。
病人可能因疾病或情緒影響,難以清晰表達自己的需求,導致醫師無法充分了解病情。
溝通時間不足:
在繁忙的醫療環境中,醫師可能沒有足夠的時間與病人進行充分溝通。

2. 期望落差:
對醫療結果的期望:
病人可能對醫療結果抱有過高的期望,而醫療具有不確定性,導致期望落空時產生不滿。
醫師可能過於保守或樂觀評估病情,導致病人對治療結果產生誤解。
對醫療服務的期望:
病人可能對醫療服務的品質、效率、態度等方面有不同的期望,而醫療資源有限,難以完全滿足所有需求。

3. 信任問題:
對醫師專業能力的信任:
病人可能因資訊不足或負面經驗,對醫師的專業能力產生質疑。
部分不良醫療事件或新聞報導,也可能影響病人對整體醫療體系的信任。
對醫療決策的信任:
病人可能對醫師的醫療決策產生疑慮,擔心醫師是否充分考慮了自己的意願和需求。

4. 醫療糾紛:
醫療過失:
因醫師的疏忽或錯誤,導致病人受到傷害。
醫療爭議:
因醫療決策、治療方案、費用等問題,導致醫病雙方產生爭議。


為了改善醫病關係,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加強醫學溝通:
醫師應使用淺顯易懂的語言,向病人解釋病情和治療方案。
醫師應主動傾聽病人的需求和疑慮,並給予充分的回應。
提升醫療專業:
加強醫護人員同理心的訓練
建立互信關係:
醫師應尊重病人的意願和選擇,並與病人共同參與醫療決策。
建立公開透明的醫療資訊平台,增加病人對醫療體系的了解和信任。
建立完善的醫療糾紛處理機制:
建立公正、客觀的醫療糾紛調解機制,保障醫病雙方的權益。

面對臨終病人及其家屬,提供全方位、身心靈的支持至關重要。以下列出幾個重要的幫助方向:

對臨終病人的幫助:
症狀控制與舒適照護
心理與情緒支持
靈性關懷
維護尊嚴

對臨終病人家屬的幫助:
情緒支持與陪伴
資訊提供與協助
喘息服務
悲傷輔導

整合性支持:
跨專業團隊合作
提供安寧療護服務
善用社會資源

靈性層面的照顧,是指在身心靈照顧中,關注個人內在價值、意義、信仰和與超越性事物連結的層面。它強調的不僅是身體的舒適和心理的平靜,更著重於探索生命的意義、價值、以及如何面對生命的終極關懷。在安寧緩和照護中,靈性照顧尤其重要,因為臨終病人往往會對生命、死亡、以及死後的意義產生更深的思考。

以下是靈性照顧的一些關鍵面向:
1. 生命意義與價值探索
2. 信仰與靈性支持
3. 人際關係與和解
4. 死亡與超越性關懷
5. 靈性照顧的實踐

靈性照顧的目標是協助病人找到內心的平安、意義感和與超越性事物的連結,使他們在生命的最後階段能夠獲得身心靈的安寧。

當親人面臨不可逆的生命終點,照護者往往承受著難以言喻的壓力,這種壓力會在身心層面產生顯著的影響。

常見的狀況包含:
焦慮與恐懼:
面對未知的未來,照護者容易感到焦慮與恐懼,甚至因害怕而逃避現實。
調適困難與憂鬱:
手足無措的無力感,加上長期照護的疲憊,容易使人陷入憂鬱情緒。
精神症狀:
在極度壓力下,可能出現行為異常、幻覺等精神症狀,此時應立即尋求醫療協助。

面對這些困境,重要的是尋求支持與協助,而非獨自承擔。

在照護病人的過程中,也必須關注照護者本身的情緒和心理狀態,提供必要的支持和關懷,避免他們陷入過長的哀傷期。哀傷期常見的情緒反應包括否認、憤怒和沮喪,若未能及時處理,可能演變成憂鬱症、創傷後壓力症候群等心理疾病。

為了協助家屬度過哀傷期,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陪伴與傾聽: 提供一個安全、舒適的空間,讓家屬抒發情緒,表達悲傷和思念。
鼓勵參與: 鼓勵家屬參與病人的照護過程,並參與支持團體或社區活動,有助於建立新的生活重心。
實際協助: 提供生活上的實際幫助,例如協助處理家務、照顧其他家人等,減輕家屬的負擔。
評估與轉介: 評估家屬是否出現憂鬱症狀或其他心理健康問題,並在需要時轉介給專業的心理諮商師或精神科醫師。

透過這些方式,可以幫助家屬度過哀傷期,重建生活,並找到繼續前進的力量。

當面對生病家人即將離世,準備工作涵蓋心理、實際事務與後事安排,以下分點說明

一、心理準備與情感支持:
陪伴與溝通
情緒調適
預立醫療決定
二、實際事務準備:
醫療與照護
財務與法律
後事處理
文件準備
三、後事安排:
聯絡親友
禮儀公司:
選擇合適的禮儀公司
如有需要,可以撥打南港葬儀服務社專線:0932-217-078, 協助處理喪葬事宜。
喪葬儀式
遺物處理
後續關懷
重要提醒:
每個家庭的狀況都不同,請依據實際情況調整準備工作。
尋求專業協助(如醫師、心理諮商師、禮儀師等),能減輕您的負擔。
如有需要,可以撥打南港葬儀服務社專線:0932-217-078。

面對親人離世,請給自己和家人足夠的時間和空間去哀悼,並互相支持。

面對家人臨終,是一段充滿複雜情緒的艱難旅程。以下提供一些調適建議,希望能幫助您與家人度過這段時間:

1. 允許並表達情緒
2. 實際層面準備:
醫療照護
後事準備
尋求支持:
尋求親友、宗教團體或支持團體的協助。
不要獨自承擔,讓他人分擔您的壓力。
如有需要,可以撥打南港葬儀服務社專線:0932-217-078。
3. 心靈層面調適
4. 照顧好自己

重要提醒:
每個人的哀傷過程都不同,不要與他人比較。
給自己足夠的時間和空間去哀悼,不要急於走出悲傷。
尋求專業協助,能減輕您的負擔,讓您更有力量面對。

家人過世,需要處理的流程繁瑣且情緒壓力大,以下提供大致流程,希望能協助您:

一、臨終/過世時:
在家中過世:
請聯絡當地衛生所或診所,由醫師到宅進行死亡鑑定,開立死亡證明。
若為非自然死亡(如意外),需報警由檢察官相驗。
在醫院過世:
由醫院醫師開立死亡證明。
聯繫禮儀公司:
立即聯絡禮儀公司,協助後續事宜。
您可以撥打南港葬儀服務社專線:0932-217-078。
安置遺體:
由禮儀公司將遺體接運至殯儀館或家中。

二、辦理死亡證明及相關文件:
申請死亡證明書:
依照後續需求申請足夠份數(建議10-15份)。
辦理除戶登記:
至戶政事務所辦理除戶登記,並申請除戶謄本。

三、喪葬事宜:
確認喪葬方式:
與禮儀公司討論喪葬儀式、宗教信仰、火化或土葬等。
設置靈堂:
在家中或殯儀館設置靈堂。
發送訃聞:
通知親友。
舉辦告別式:
依照習俗舉辦告別式。
火化/安葬:
辦理火化或安葬事宜。

重要提醒:
各地習俗可能略有差異,建議諮詢禮儀公司或當地相關單位。
處理過程中如有任何疑問,可隨時向禮儀公司、戶政事務所、地政事務所等單位諮詢。
若有相關問題,可以隨時撥打南港葬儀服務社專線:0932-217-078。

面對親人離世,請給自己足夠的時間和空間去哀悼,並尋求親友的支持。

安葬方式主要可分為土葬、火葬和環保葬,以下說明各種安葬方式的流程與注意事項:

1. 土葬:
流程:
選擇墓地:需合法墓地,可向公墓管理單位或私營墓園洽詢。
撿骨(若為二次安葬):將遺骨從原墓取出,清潔並裝入骨甕。
安葬儀式:依宗教信仰進行安葬儀式,如誦經、祈禱等。
封墓:將棺木或骨甕安放於墓穴中,覆蓋泥土,立墓碑。
2. 火葬:
流程:
遺體火化:將遺體送至火葬場火化。
骨灰處理:將骨灰裝入骨灰罈。
安置骨灰:
納骨塔:將骨灰罈安置於納骨塔。
樹葬、花葬:將骨灰撒於特定區域。
海葬:將骨灰撒入大海。
3. 環保葬:
類型:
樹葬:將骨灰埋於樹木周圍。
花葬:將骨灰埋於花園中。
海葬:將骨灰撒於特定海域。

禮儀公司的服務,在親人火化晉塔後並未結束,而是會持續提供後續關懷,提醒家屬準備百日、對年及合爐等重要祭祀。這些傳統儀式不僅是為往生者積累功德、迴向祝福,更是其靈魂正式歸入祖先行列的時刻,也象徵著喪家逐漸走出哀傷。
 
百日:
依照民間習俗,往生者於過世後第一百天會接受閻羅王的審判。家屬在這天準備豐盛供品祭拜,祈求亡靈順利通過考驗。
對年:
過世滿一週年,代表家屬逐漸走出喪親之痛,守喪期告一段落。家屬會為亡者誦經祈福,助其在轉世路上減少阻礙。
合爐:
對年後,將往生者的香灰併入祖先香爐,並將其名字寫入祖先牌位,焚燒往生者牌位,象徵靈魂融入家族。

這些儀式不僅是對往生者的追思,也幫助生者度過哀傷,重新開始生活。

親人過世後,傳統習俗中有一些禁忌,旨在表達對逝者的敬意與哀悼,同時也避免觸犯禁忌帶來的不祥。以下是一些常見的禁忌:
 
儀容方面:
百日內,守孝子女應避免剪髮、剃鬍、修剪指甲,以示對父母養育之恩的感念,也表達無心打扮的哀戚。
動物方面:
不輕易殺生或驅趕小動物,民間認為往生親人可能化身為動物回家探望,也為往生者積累福德。
服裝方面:
穿著樸素低調,不宜過度華麗,以示對逝者的哀悼。
宗教方面:
帶孝期間,避免進入道教廟宇,以免穢氣影響神聖磁場。
出嫁女兒在對年前,不宜祭拜婆家祖先,以示尊重。
社交方面:
不主動到別人家中作客,避免影響他人運勢,紅白喜事也應避免參加。
節慶方面:
逢年過節,不宜高調慶祝,如端午節不包粽子、冬至不搓湯圓、過年不貼春聯不發紅包,以示哀思。
祭拜方面:
家中神明廳需「遮神」,在出殯前用紅紙遮擋神像和祖先牌位,出殯後恢復。
祭拜往生者時,忌諱使用香蕉、鳳梨、釋迦,因為諧音不吉利,也避免對神佛不敬。
做七時,不可用牛肉、馬肉作為供品,以免對帶領亡靈的牛頭馬面不敬。

這些禁忌在不同地區、不同家庭可能略有差異,應尊重當地習俗和家人的意見。

出席喪禮或告別式時,需特別留意一些禮儀和禁忌,以示尊重與慰問:
 
慰問:
慰問時,避免使用過於制式或空洞的詞語,也不要過於喧嘩或嚴肅。簡單的陪伴和真誠的關懷,往往是最恰當的安慰。
言行:
保持正念,避免說閒話、胡思亂想或亂看,更不可議論往生者的是非。
穿著:
服裝應整潔得體,以樸素簡單為主,避免穿著鮮豔的顏色。
用語:
在殯儀場所,避免將廁所稱為「化妝間」,因為那是為往生者梳洗打扮的地方。
特殊情況:
孕婦應盡量避免參加喪禮,以免「沖煞」或情緒過度波動。若必須參加,可在腰間繫上紅布。
建議不要攜帶貓狗參加喪禮,民間習俗認為可能導致靈體附身。若在現場遇到貓狗,避免觸摸。但導盲犬或其他工作犬除外。

在親人過世百日內,子女守孝期間,有著傳統的習俗和意義:
感念親恩:
此期間,子女應感念父母的養育之恩,因此身體髮膚都不應輕易毀損,以示孝道。
「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代表著對父母給予生命的珍惜與尊重。
哀悼之意:
另一方面,不修邊幅也表達了子女因至親過世,內心哀傷、無心打扮的意涵。

在百日內,守孝子女為感謝父母的生育之恩,在此期間更應該珍惜父母給予的生命,因此力行「身體髮膚,受之父母,不敢毀傷,孝之始」;另一方面也是表示因為至親過世無心打扮之意。

為了避免將哀傷之氣帶給他人,守孝期間的子女應避免前往別人家中作客,也不宜參加紅白喜事。

未對年是不能高調過節,因此過年不能張貼春聯和發紅包。

1.主事者及逝者身份證影本2份及印章。
2.死亡證明書10-15份。
3.擇日所需資料(含配偶及長孫以上之直系親屬年次、生肖)
4.逝者底片或照片(豎靈時使用)。
5.訃聞稿及家屬名單(豎靈及印製訃聞時使用)

取得死亡證明書的方式會因過世地點和原因而異,以下列出幾種常見情況:

1. 在醫院或診所過世:
直接向該醫院或診所申請。
通常醫院會協助家屬辦理。
需要準備的文件通常包含:
往生者的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申請人的身分證
醫院開立死亡證明。

2. 在家中或送醫途中過世:
自然死亡(病逝):
聯絡當地衛生所,由衛生所醫師進行行政相驗,開立死亡證明書。
需要準備的文件:
往生者身分證或是戶口名簿。
申請者身分證
非自然死亡(意外、他殺等):
立即報警,由檢察官進行司法相驗,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此為司法相驗的死亡證明)。
需要準備的文件:
往生者身分證或是戶口名簿。
申請者身分證

3. 後續補發:
如果需要補發死亡證明書,可以向開立證明書的醫院、診所、衛生所或地檢署申請。
需要準備的文件: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
與死者之關係證明文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若去地檢署補辦需帶死亡證明書正本(相驗屍體證明書)
部分醫院診所需要補發申請書。

重要提醒:
死亡證明書是辦理後續喪葬事宜、除戶登記、遺產繼承等的重要文件,建議申請多份備用。
若有任何疑問,可向當地戶政事務所或南港葬儀服務社0932-217-078諮詢。

處理親人過世後的除戶登記和遺產稅申報,需要按部就班一、死亡除戶:
 
辦理地點: 向戶政事務所辦理。
準備文件: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往生者戶口名簿、身分證
申請人身分證、印章
辦理完成: 取得除戶謄本,用於後續遺產繼承等事宜。

二、遺產稅申報:
申報期限: 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
申報地點: 國稅局。
申報方式:
臨櫃/郵寄申辦
線上申辦
準備文件(簡述):
遺產稅申報書
死亡除戶資料
繼承人戶籍資料
遺產相關證明文件(例如銀行存款餘額證明、房屋稅籍證明、土地登記謄本等)
重要步驟:
查詢被繼承人財產、金融遺產、死亡前二年內贈與及所得資料。
申報遺產稅。

注意事項:
遺產稅有免稅額,應了解相關規定。
可委託他人辦理,需備妥委任書。
繼承人如有拋棄繼承,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證明文件。
建議可向國稅局官方網站查詢更詳細資訊,或是親自到國稅局詢問。

申請人及親友探視遺體時段由8時至20時止,每次探視時間以3分鐘為原則,探視大體以申請人及親友為限。

一、向投保單位辦理退保事宜。
二、如果亡者是榮民,榮民配偶可以到各地健保局或市公所辦理退保,取得健保轉出證明之後,可直接到榮民服務處辦理相關權利轉移,如能直接又快速取得文件,處理流程會更為順暢省時。

一、勞工保險法的保險對象
年滿15歲以上、60歲以下,由雇主或所屬團體、機構為投保單位之被保險人。

二、哪些人可以請領勞保的保險金
當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或負責喪葬者可請領喪葬津貼。
當被保險人死亡,身後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姐妹者 均可請領遺屬津貼。
前2點中所稱之父母、子女是指生身父母、養父母、婚生子女或已依法收養滿六個月之養子女。
※已被其他人收養養子女者,不得請領生身父母死亡女遺屬津貼。

三、勞保的喪葬津貼請領
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死亡時,家屬可依勞工保險條例第63條規定,依照被保險人死亡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保投保薪資,請領葬葬津貼 5 個月。
勞保被保險人的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時得請領喪葬津貼。喪葬津貼按家屬死亡之當月起前 6 個月被保險人平均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父母或配偶死亡時,發給 3 個月。
※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2.5 月。
※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 1.5 月。
根據勞工保險條例規定,喪葬津貼不得重複請領,所以如果過世親人和您自己都加入勞保,可以選擇條件較優者請領津貼。已經領取喪葬津貼但事後發現金額較少者,可以退回勞保局銷帳,改請領金額較高之喪葬津貼。

四、遺屬請領標準
被保險人如於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其遺屬還可以選擇請領遺屬津貼,支給標準如下:
生前加入保險未滿1年者,1次發給 10 個月遺屬津貼。
生前加入保險已滿1年而未滿2年者,1次發給 20 個月遺屬津貼。
生前加入保險已滿2年者,1次發給 30 個月遺屬津貼。

五、勞基法對於勞工喪假規定如下:
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喪亡者,給予喪假8日,工資照給。
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6日,工資照給。
兄弟姐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給予喪假 3 日,工資照給。

六、遺屬年金(按月發給)
請領要件: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老年年金或失能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保險年資滿 15 年,並附合修正條文第58條第2項老年給付 條件,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
給付標準:平均月投保薪資 × 年資 × 1.55%,最低保障 3000元。
請求權之申請人:被保險人之遺屬,如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孫子 女、兄弟、姐妹等(依遺屬優先順位享有給付請求權)符合請領資格者。

七、年金施行(98.1.1)前有保險年資之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者,其遺屬得選擇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一次請領。年金施行後始參加勞保者,在加保期間死亡者,遺屬僅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一、公教人員保險法的保險對象
法定機關或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核准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有給專任教職員。

二、誰才能請領公保的保險金
公教人員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時,被保險人就可以另行指定受益人。

三、公保死亡給付的請領標準
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 個月。
被保險人如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應扣除已領老給付月數。

四、申請死亡給付應附文件
現金給付請領書。
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五、眷屬喪葬津貼
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
以被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父母及配偶死亡者,可領喪葬津貼3個月+生活津貼5個月。
死亡子女之喪葬津貼:
A.未滿12歲及已出生登記者,可領喪葬津貼1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B.年滿12歲但未25歲者,可領喪葬津貼2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均為公教人員時,以擇一人報領為限。

六、申請喪葬津貼應附表件
現金給付請領書。
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各乙份。

低收入戶喪葬補助主要由各縣市政府辦理,補助金額與申請條件因地而異。以下提供一些資訊,建議您向戶籍所在地的社會局或區公所進一步洽詢:

補助對象:
通常為列冊低收入戶。
部分縣市也提供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補助標準:
各縣市補助金額不同,從數千元到數萬元不等。
部分縣市會依低收入戶等級(如一、二、三款)而有不同補助金額。
有些縣市的補助,會依據是否有家屬協助處理喪葬事宜,而有不同的補助金額。

申請方式:
通常在往生者過世後三個月內,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
應備文件通常包含:
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申請人身分證
喪葬費用收據
其他相關文件(依各縣市規定)

重要提醒:
各縣市政府的規定可能隨時變動,請以各地區公所或社會局最新公告為準。
申請前,請務必先向戶籍所在地的相關單位確認申請資格與應備文件。
部分縣市對於中低收入戶也有喪葬補助。
申請此項補助,可能和其他喪葬補助,有排他性,也就是只能領取其中一項補助。

建議查詢管道:
戶籍所在地縣市政府社會局網站
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網站或洽詢電話

一、殯葬服務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對於單身退除役官兵(簡稱單身榮民)死亡的情況,因在台無繼承人、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者,依法由各地榮民服務處或榮民之家(或自費安養中心),對該單身榮民提供善後殯葬服務,及負有遺產管理權責,並訂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單身亡故榮民殯葬事業作業要點」乙種,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法規,辦理殯葬事業採購,由合約殯葬承商提供單身過世榮民完善之殯葬服務事宜,維護往生榮民之尊嚴。給予合理與適當的補助,詳細申請補助細節可看以下申請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

二、申請榮民喪葬補助費須知  
項目 領就養金 領退休俸/終身奉
補助對象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視過世之安養榮民)
榮民每月領取就養金 $14,150元者。
支領軍方退休俸、生補費、贍養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
每月領取俸金者(以前每半年領一次)。
承辦單位 1. 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民之家。
2. 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
檢附申請資料 1. 榮民除戶戶籍謄本 (3個月內記事欄記錄必須保留)。
2. 申請人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
3.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
1. 申請書。
2. 死亡證明書。
3. 除戶戶籍本。
4. 退伍令正本。
5.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6. 郵局存摺。
申請期限及資格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
2. 家屬。
3. 五親等內血親或姻親。
4. 治喪小組。
死亡日起3個月內辦理,逾期不予受理。
備註 1. 喪葬補助費新台幣$40,000元(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此項不得請領)
2.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30,000元 (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份證)
3. 遺眷得支領俸金,無喪葬補助費。
1. 領退休俸榮民死亡,其配偶可領「半俸」,但是必須子女放棄支領「餘額退伍金」
2.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其配偶及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餘額退伍金」)。遺族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
3. 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5年以上未再婚者,始得支領半俸。


一、請領資格及給付金額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未滿65歲)死亡時,可由支出喪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給付金額是按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喪葬給付 5 個月。以國保開保第 1 年投保金額為17,280元例,喪葬給付金額為 17,280元 X 5 = 86,400元。

二、喪葬給付如何申請
備妥下列文件後,直接寄到或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地辦事處:
喪葬給付申請書,並於申請書上貼妥申請人(即支出喪葬費的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影本、入帳存簿封面影本。
死亡證明書, 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載有死亡日期之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
支付喪葬費的證明文件正本。
領取喪葬給付請求權被保險人死亡之日起 5 年內必須儘快申請,超過 5 年就不能再申請了。

三、遺屬年金給付
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未滿 65 歲)死亡時,或領取身心障礙或老年年金給付者在領取年金期間死亡,如遺屬有符合請領條件之「順序遺屬」(即最前面順位的遺屬),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如下:
 
一、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二、父母(第2順位)
三、祖父母(第3順位)
四、孫子女(第4順位)
五、兄弟、姊妹(第5順位)

受領遺屬年金給付的順位詳細明:
1、配偶及子女(第1順位)
配偶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規定:
年滿5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
年滿45歲且婚姻關係存續1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時之投保金額。
扶養子女為「未成年」或「無謀生能力」或「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者。
無謀生能力。

子女(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6個月以上)須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2、父母(第2順位)
須年滿5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3、祖父母(第3順位)
須年滿5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4、孫子女(第4順位)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5、兄弟、姊妹(第5順位)
應受被保險人扶養,且符合下列其中一項。
未成年
無謀生能力
25歲以下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其領取遺屬年金之月投保金額。

四、遺屬年金要如何申請
備妥下列書件後,直接寄到或送到勞保局國民年金業務處或各地辦事處:
1. 應備基本書件:
遺屬年金給付申請書,並在申請書上貼妥入帳存摺封面影本。
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體證明書,如果是死亡宣告,要檢附判決書。
載有死亡日期的全戶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請領人是配偶時,必須載有結婚日期;請領人是養子女時,必須載有收養及登記日期;請領人和死亡的被保險人如果不在同一個戶籍,必須同時提出各該戶籍資料。
2. 依請領人所適用的請領條件如以「在學」、「無謀生能力」、「受被保險人扶養」及「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17,280元」資格等申請者,另需檢附其他證明文件。

一、農民健康保險法的保險對象
凡農會會員參加本保險者,皆為保險人。

二、誰才能請領農保的保險金
被保險人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付殯葬費之人領取喪葬津貼。

三、農保死亡給付的請領標準
以被保險人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與15個月。

四、申請喪葬津貼應附文件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喪葬津貼給付申請書兼給付收據(應詳填並加蓋投保單位、負責人、經辦人及請領人印章)。
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證明書(死亡宣告者為判決書)。
載有被保險人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或載有死亡登記日期之戶口名簿影本。
申請人如以養子女身份請領者,應檢具記載有收養日登記之戶籍謄本或檢 附殮葬證明文件。
被保險人與請領人非同一戶籍者,又無法判別其親屬關係時,應同時檢附申請人現住址戶籍謄本或檢附殮葬證明文件。
申請人非保險人2親等內之親屬者,應檢具支出殯葬費證明文件(如治喪費用開支單據,抬頭請填申請人姓名)。
非會員之被保險人須檢附全戶戶籍謄本及加保農地之地籍謄本或承租契約等相關資料。

※注意事項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2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被保險人死亡,其家屬已領取勞保家屬死亡寸者,仍得依規定請領農保喪葬津貼。
有關農保被保險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支出殯葬費有2人以上同時請領而發生爭議未能達成協議時,依內政部於97年1月17日台內社字第097005410號令規定略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應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1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本局將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關於榮民權益如下

退休俸榮民:
此種身份配偶或家中有未成年子女或有殘障,可申請半俸 (未成年子女可申請至20歲)。

就養榮民:
可向榮服處或榮譽國民之家申請喪葬補助費新台幣肆萬元,若配偶尚在且無勞保,可另行申請遺眷重點補助費。

軍人公墓及旌忠狀或覆蓋黨旗。
若有配偶無勞保身份,可申請遺眷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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